A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二条规定:“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”
通常认为,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该具备以下要件:具有独创性;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;属于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。如果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符合上述定义,具备相关要件,就可以通过《著作权法》予以保护。
Q:法律上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号文章是否构成抄袭?
如果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微信公众号文章,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抄袭,但若对其进行修改后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,则认定侵权的难度较高。
在司法实践中,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通常会对两篇文章进行对比,分析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,同时考虑以下因素: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、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数量和重要程度、相似部分所占比例及相关受众对整体作品的看法等。
在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,作者王某创作并于2018年11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凡小西上发表标题为《泪目|“学渣”儿子,妈妈相信你是来报恩的》的文章(以下简称“原作品”)。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了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原作品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后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,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《“我的儿子是学渣!”这位硕士妈妈的话火了,看完太扎心》(以下简称“侵权作品”)涉嫌抄袭原作品,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。经比对,侵权作品与原作品除标题有区别,篇首和篇尾添加了网友评论外,内容基本相同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两篇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,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合法许可,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侵权作品的行为,侵犯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判决其赔偿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。
Q:被侵权后,作者如何维权?
①可联系侵权人协商处理,双方可就解决方式达成一致,并签订和解协议。
②若作者无法与侵权人取得联系或侵权人拒绝协商处理的,可向微信平台进行投诉。
③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维权方式多种多样,作者可选择成本较低,适合自己的方式去维权。
正如曾经引起热议的“闪送侵权”事件,樱桃画报创始人“易老板”在发现闪送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文章侵犯樱桃画报著作权后,首先选择在其微信公众号下留言,未得到满意答复后,通过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指责闪送侵权行为。后闪送平台主动向樱桃画报后台发送私信,希望双方能对此事进行进一步沟通。最终“易老板”公开表明,已与闪送达成和解,闪送诚恳的沟通态度令此次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。
结语:
在此提醒各公众平台的运营者,需要转载或使用其他微信公众号文章时,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,可在对方的公众号文章下留言申请转载,等对方给予了转载授权之后再进行操作,防止产生侵权纠纷。同时也要提醒各位作者,在发现文章被侵权时,要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维权,切勿有过激行为,避免激化矛盾。
特别声明: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,不代表变化吧观点或立场。如有关于作品内容、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变化吧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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